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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

  对于由本法管辖而本法又无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关问题的解决应符合本法所基于的一般原则。
  第三章 卖方的义务
  第十八条
  卖方应按合同和本法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任何有关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
  第十九条
  1.交付为移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2.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然而未商定其他交付地点,交付应通过把货物移交给承运人的方式进行,以转交给买方。
  3.如果以标明地址或以其它方式仍未明确地将移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划拨为合同项下的履行,则卖方除交付货物外,还应向买方寄送发货通知,而且,在必要时,应寄送某些说明货物的单据。
  第一小节 卖方关于交付日期和地点的义务
  A.交付日期
  第二十条
  如果当事人已商定交付日期,或按惯例确定了交付日期,则卖方有义务按该日期交货,但如此规定的日期必须是已确定的或根据日历可以确定的,或是与某一特定的当事人能够认定日期的事件有关而确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如果按照当事人的协议或惯例,交付应在一个肯定的期间(如某一特定的月份或季度)进行,则卖方可以选定准确的交付日期,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日期。
  第二十二条
  如果按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确定交付日期,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情况,卖方有义务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
  B.交货地点
  第二十三条
  1.如果销售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货物,或者,如果没有营业地点,则在其惯常居住地交付货物。
  2.如果销售特殊货物,而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确切地点,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如果所售货物是拟从某一特定仓库提取的未确定的货物,或者,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所售货物是在双方当事人已知的地点待制造或者待生产的货物,这一规则应同样适用。
  C.卖方不履行其关于交付日期和地点的义务的救济
  第二十四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关于交付日期和地点的义务,买方可以按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a) 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b) 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也可以按第八十二条或者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卖方无权请求法院或仲裁庭给予他一段宽限期。
  第二十五条
  如果符合惯例,而且买方有合理的可能购买货物以替代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无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从应进行此种购买时起,合同即为事实上无效。
  (a) 关于交付日期的救济
  第二十六条
  1.如果未在规定的日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其决定通知卖方;否则,合同即为事实上的无效。
  2.如果卖方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买方将其决定通知卖方,而买方未立即通知,则合同为事实上无效。
  3.如果在买方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卖方,以及买方未立即行使其宣告无效的权利之前,卖方已进行了交付,则合同不能被宣告无效。
  4.如果买方选择了履行合同,但他未在合理的期间内获得履行,则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1.如果在规定的日期未交付货物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卖方应保留交货的权利和买方应保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然而,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仍未交货,则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只要买方能够从市场上获得货物的则未在规定的日期交货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十九条
  如果卖方提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接受,他可以按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保留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b)关于交货地点的救济
  第三十条
  1.如未在规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且未按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也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决定通知卖方;否则,合同即为事实上的无效。
  2.如果卖方请求买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通知其决定,而买方未立即通知,则合同为事实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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