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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约

  (Ⅰ)依据第五条将提交的报告的格式和结构的细则;
  (Ⅱ)提交此种报告的日期;
  (Ⅲ)审议此种报告的程序。
  2.必要时,缔约方得在审议会议上审议根据上述(Ⅰ)-(Ⅲ)分款所做的安排,并且除非《议事规则》中另有规定得经协商一致通过修订。缔约方也得经协商一致修正《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特别会议
  在下列条件下,应召开缔约方特别会议:
  (Ⅰ)经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缔约方过半数同意(弃权被视为参加表决);或
  (Ⅱ)一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且第二十八条中所述秘书处将这一请求分送各缔约方并收到过半数缔约方赞成这一请求的通知后六个月之内。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
  1.每一缔约方应出席缔约方会议,并由一名代表及由该缔约方认为必要时随带的副代表、专家和顾问出席此类会议。
  2.缔约方经协商一致得邀请在本公约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有能力的政府间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任何会议的特定会议。应要求观察员以书面方式事先接受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简要报告
  缔约方应经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公众提供一个文件,介绍会议期间讨论过的问题和所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语文
  1.缔约方会议的语文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议事规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2.缔约方依照第五条提交的报告,应以提交报告的缔约方的本国语文或以将在《议事规则》中商定的一种指定语文书写。如果提交的报告系以指定语文之外的本国语文书写,则该缔约方应提供该报告的指定语文的译本。
  3.虽有第2款的规定,如果提供报酬,秘书处将负责把以会议的任何其他语文提交的报告译成指定语文的译本。
  第二十七条 保密
  1.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影响缔约方按照其本国法律防止情报泄密的权利和义务。就本条而言,“情报”尤其包括:(Ⅰ)人事资料;(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或受工商保密规定保护的资料;(Ⅲ)有关国家安全或有关核材料或核设施实物保护的资料。
  2.就本公约而言,当缔约方提供了它所确定的应受到第1款所述那种保护的情报时,此种情报应仅用于指定目的,其机密性应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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