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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五条 成为本条约成员国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巴黎)联盟(以下简称“巴黎联盟”)的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成员国,经过:
  1.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承认书或认可书,或
  2.交存加入书。
  (二)不属于第(1)款所指国家而是联合国或与联合国有关联的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可以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本条约成员国。
  (三)批准书、承认书、认可书和加入书应交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简称“总干事”)保存。
  第六条 条约的生效
  (一)对于首先交存批准书、承认书、认可书或加入书的3个国家,本条约应于第三份批准书、承认书、认可书或加入书递交保存之日起1个月后生效。
  (二)对于其他交存批准书,承认书,认可书或加入书的任何国家,本条约应于其文件递交保存之日起1个月后生效。
  第七条 退出本条约
  (一)任何国家可以通过通知总干事而退出本条约。
  (二)退出本条约在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第八条 条约签字和语言文字
  (一)本条约应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单一原本上签字,所有文本具有同等的权威性。
  (二)总干事经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制定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以及本组织的“会议”或巴黎联盟大会可能指定的其他文字的正式文本。
  (三)本条约在1982年12月31日以前在内罗毕开放签字,此后1983年6月30日以前在日内瓦签字。
  第九条 条约的交存,副本的分送,条约的登记
  (一)本条约原本在内罗毕停止开放签字后应交由总干事保存。
  (二)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本条约副本2份分送第五条(一)和(二)款所指的一切国家,并应要求分送其他任何国家。
  (三)总干事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条约。
  第十条 通知
  总干事应通知第5条(1)和(2)款所指国家以下事项:
  (一)依照第8条的签字;
  (二)依照第5条(3)款交存的批准书、承认书、认可书或加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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