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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

  (1)扩大申诉委员会负责:
  a)对申诉委员会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
  b)对欧洲专利局局长按照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2)在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时,扩大申诉委员会应由五名法律人员和两名技术人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法律人员担任主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立的独立性
  (1)扩大申诉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五年,在此期间不得撤销其职务。但是如果有特别重要的理由需要撤职,而且行政委员会根据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则属例外。
  (2)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为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的成员。
  (3)委员会的成员在作出其决定时不受任何命令的约束,只应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4)申诉委员会和扩大申诉委员会的程序细则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制定,但应经行政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回避和异议
  (1)申诉委员会和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与申诉有个人利害关系,或以前曾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而与案件有牵连或曾参与申诉中的案件的决定的,不得参与申诉案件的处理。
  (2)如果由于第一款所述的原因之一,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申诉委员会或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成员认为自己不应参与申诉案件的处理时,应通知委员会。
  (3)申诉委员会或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成员由于有第一款所述的原因之一,或者被怀疑不公正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对该成员提出异议。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有可以提起异议的原因而仍采取程序步骤,不得提出异议。异议不得基于委员会成员的国籍问题。
  (4)在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情况下,申诉委员会和扩大申诉委员会应在没有有关成员参加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为了作出该项决定,被提出异议的成员应由其修补者替代。
  第二十五条 技术意见
  根据一国审查侵权或撤销诉讼的主管法院的请求,欧洲专利局在收取适当的费用后,应对成为诉讼原因的欧洲专利提出技术意见。审查部应负责发表该项意见。

第四章 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委员组成
  (1)行政委员会应由各缔约国的代表和修补代表组成。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向行政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
  (2)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在其议事规则的限制范围内,由顾问或专利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主席
  (1)行政委员会应从各缔约国的代表和候补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当然由副主席替代。
  (2)主席与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可以续任。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
  (1)在缔约国至少有八国时,行政委员会可以设立由其中五个成员组成的执委会。
  (2)行政委员会的主席与副主席为执委会的当然成员,其他三名成员由执政委员会选举。
  (3)行政委员会选举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该任期不得续展。
  (4)执委会执行行政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会议
  (1)行政委员会的会议由主席召集。
  (2)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参加行政委员会的讨论。
  (3)行政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此外,在主席的提议或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时,也举行会议。
  (4)行政委员会的讨论应根据议程并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5)临时议程应包含任何缔约国根据议事规则要求列入的任何问题。
  第三十条 观察员的出席
  (1)根据欧洲专利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间将要缔结的一项协定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有代表参加行政委员会的会议。
  (2)其他负有执行专利领域的国际程序的政府间组织,如果与本组织订有协定,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应有代表参加行政委员会的会议。
  (3)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的活动与本组织有关的,可以受到行政委员会的邀请作出安排,在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时,派代表参加行政委员会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行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
  第三十二条 人员、房屋和设备
  欧洲专利应提供行政委员会及所设立的机构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人员,房屋和设备交其使用。
  (第三十二条略)
  第三十三条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
  (1)行政委员会有权修改本公约的以下规定:
  a)本公约规定的期限,这一点只有在符合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时,才适用于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期限。
  b)实施细则。
  (2)依照本公约的规定,行政委员会有权通过或修改:
  a)财务条例;
  b)长期职员的服务条例和欧洲专利局其它职员的雇佣条件,上述长期职员和其它职员的工资表以及任何补贴的性质和授予的规定;
  c)退休金条例以及工资增加时现有退休金的相应增加;
  d)收费规则;
  e)行政委员会议事规则。
  (3)尽管有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委员会有权决定,根据统计,在某几类案件审查部只由一名技术审查员担任。该项决定可以废除。
  (4)行政委员会有权授权欧洲专利局局长进行谈判,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代表欧洲专利组织与国家、政府间组织、以及由于与这样的组织的协定而建立的文献中心缔结协定。
  第三十四条 表决权
  (1)在行政委员会中只有缔约国才有表决的权利。
  (2)除第三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表决规则
  (1)除了第二款规定的决定以外,行政委员会作出决定应有派代表出席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简单多数票。
  (2)行政委员会根据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句、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有权作出的决定,需要有派代表出席和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四分之一的多数票。
  (3)弃权不应认为投票。
  第三十六条 选票比例
  (1)关于收费规定的通过或修改,以及在缔约国的会费因预算变动而增加时,关于本组织预算的通过和修正预算或补充预算的通过,各缔约国在第一次投票每一国家各投一票后,不问投票结果如何,可以要求立即进行第二次投票。按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各国所得的票数。决定由第二次投票的结果确定。
  (2)在第二次投票时,每一缔约国所得票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a)每一缔约国按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所分摊的特别会费等级的百分数乘以缔约国的数目,然后除以五;
  b)将这样计算出的数字四舍五入化成高一位的整数;这个数字另外再加上五票;
  c)这个数字再加上五票;
  d)但任何缔约国所得的票数不得超过三十。

第五章 财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花费的负担
  本组织的费用由以下款项负担支付:
  a)本组织自己的收费;
  b)各缔约国就自己征收的欧洲专利续展费应缴纳的款项;
  c)必要时缔约国缴纳的特别会费;
  d)在适用的情况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自己的收入
  本组织自己的收入包括本公约规定的收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
  (1)每一缔约国应将在其本国征收的欧洲专利的每笔年费按行政委员会规定的一定比例向本组织缴纳款项;这一比例不得超过75%,对各缔约国应该统一。但是,如果与这一比例相应的数额低于行政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最低数额,则该缔约国应向本组织缴纳该最低数额。
  (2)每一缔约国应将行政委员会认为对确定缴款数额必要的情报提供给本组织。
  (3)这些款项的缴纳日期由行政委员会规定。
  (4)如果在应缴日期款项没有完全缴齐,缔约国自应缴日期起应支付未缴纳数额的利息。
  第四十条 收费和缴款等级--特别会费
  (1)在决定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收费数额和第三十九条所述的比例时,其标准是保证各该收入足以使本组织的预算达到平衡。
  (2)但是,如果本组织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能实现预算的平衡时,各缔约国应向本组织缴纳特别会费,其数额应由行政委员会就有关会计年度予以决定。
  (3)决定每一缔约国缴纳的特别会费应根据本公约生效前倒数第二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总数,计算方式如下:
  a)按在该缔约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数的比例的一半;
  b)按在该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其他缔约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次数最高比例的一半。
  然而,专利申请数超过二万五千件的各缔约国,其应缴的会费数额应一并计算,并应按各该国专利申请总数的比例制定新的等级。
  (4)如果缔约国的会费等级不能按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行政委员会在征得该缔约国同意后,应决定其会费等级。
  (5)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特别会费。
  (6)特别会费应附带利息予以偿还,其利率对所有缔约国一样。只要有可能在预算中安排偿还,就应偿还。这样安排的偿还数额应按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等级在各缔约国间分配。
  (7)对某一会计年度的特别会费应在以后会计年度这样的特别会费全部或部分进行偿还以前全部都还清。
  第四十一条 预付款
  (1)应欧洲专利局局长的要求,缔约国应在行政委员会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向本组织预付应缴纳款项和特别会费。这些预付款应按缔约国在有关会计年度应缴纳的数额的比例分摊。
  (2)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预付款。
  第四十二条 预算
  (1)本组织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结算的内容,并且应在预算中表明。必要时,可以制定修改预算或补充预算。
  (2)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3)预算应按照财务条例规定的计算单位制定。
  第四十三条 开支的授权
  (1)如果财务条例中没有相反的规定,预算中列入的开支是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授权。
  (2)在财务条例规定的条件下,除了与人员开支有关的拨款以外,任何拨款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尚未使用的可以转入下一会计年度,但不得超过下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时。
  (3)拨款应按支出的类型和目的分别列在不同科目之下,必要时还可根据财务条例进一步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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