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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争议的条约草案

  第12条 修订会议对条约的修订
  (1)[修订会议]本条约可以由缔约方在修订会议上修订。
  (2)[大会可以修改的条款]第13条(1)中的规定,既可以由修订会议也可以根据第13条进行修改。
  第13条 大会对条约某些条款的修正
  (1)[大会对某些条款的修正]大会可以就第4条(2)、第6条(1)(Ⅲ)、(2)(c)、(3)(a)和(b)、(4)(Ⅳ)、(6)(a)、和(7)(b)和(c)以及第8条(2)(Ⅲ)[选择方案A]有关期限的规定,以及第9条(1)(c)和(d)、(5)和(7)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正。
  (2)[修正建议的提出和通知](a)依据第(1)段的修正建议可以由任何缔约方或总干事提出。
  (b)该建议应由总干事至少在大会进行讨论的六个月之前通知给缔约方。
  (3)[通过和要求的多数](a)第(1)段规定的修正案应由大会通过。
  (b)大会通过本条规定的任何修正案,需要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但有关第9条及此段的修正案需要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
  (4)[生效](a)任何根据第(3)段通过的修正案,应于总干事收到该修正案通过时的大会成员的四分之三缔约方的书面承认通知一个月后生效。
  (b)任何已经承认的上述条款的修正案,应约束所有在大会通过修正案时是缔约方或者其后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但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已经根据第16条的规定通知其退出本条约的缔约方除外。
  第14条 条约的加入
  (1)[适格]下列可以加入本条约:
  (Ⅰ)任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和联合国的任何成员国,或者其他与联合国有关的专门组织的成员国;
  (Ⅱ)任何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内某一多边条约的,或者虽未加入但根据该多边条约接受了一项或几项义务的政府间组织。
  (2)[签字;文件的保存]为加入本条约,和(1)段中提到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
  (Ⅰ)在本条约上签字并保存一份批准书,或
  (Ⅱ)保存一份加入书。
  第15条 条约的生效
  (1)[生效]本条约应在[两个][五个]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保存了其批准、加入、承认或同意的文件三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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