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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争议的条约草案

  (8)[程序规则]大会应制定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9)[指南](a)当本条(2)(a)(Ⅳ)所述的指南与条约或细则的规定相抵触时,后者有效。
  (b)大会通过上述指南应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
  第10条 国际局
  (1)[任务]国际局应:
  (Ⅰ)执行有关联盟的行政任务,以及任何由大会特别指定的任务;
  (Ⅱ)按规定的方式执行根据本条约确立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所要求的行政任务;
  (Ⅲ)依据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争议解决的情况;
  (Ⅳ)当缔约方是根据联合国全体大会确立的惯例而被确认为发展中国家,并且组织的基金已被授权为上述目的使用时,依据该发展中国家的请求,向其派遣资深法律专家,以便在任何本条约确立的并且该国是当事方的争议解决程序中协助该国。国际局应以保证其持续公平的方式进行工作。
  (2)[总干事]总干事是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联盟。
  (3)[国际局在会议中的地位](a)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任何官员,应参加第(5)段中规定的所有会议,但无投票权。
  (b)总干事及其指定的官员在所有第(5)段规定的会议上应是当然秘书。
  (4)[修订会议](a)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召开修订会议进行筹备并召集这类会议。
  (b)总干事可以就上述筹备工作与政府间以及国际和国家的非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
  (5)[大会以及其他会议]大会的会议及其他在联盟支持下组织的会议应由总干事召集。
  第11条 细则
  (1)[内容]细则应规定下列内容的规则
  (Ⅰ)本条约明文规定需要“规定的”;
  (Ⅱ)对实施本条约规定有用的细则;
  (2)[生效以及多数](a)大会应决定细则及其每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
  (b)根据第(3)段的规定,细则或者其任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
  (3)[一致同意的要求](a)细则可以规定只有经一致同意才能修改的规则。
  (b)已被规定为需要一致同意才能修改的规则,需要一致同意才可以将其改为在以后不需一致同意即可修改。
  (c)以后增加任何需要一致同意才能修改的规则,需要一致同意。
  (4)[条约和细则的抵触]条约的规定与细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前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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