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大会可以就专门小组的报告和争议当事方提交的文件交换意见。大会不强迫或授权对不听从报告中的劝告进行制裁。
第7条 听从专门小组劝告的报告
每一争议当事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实施专门小组劝告的报告提交给大会。
第8条 仲裁
(1)[仲裁协议]争议当事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依照本条的规定,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如果达成仲裁协议,则任何争议当事方将不能采用本条约规定的其他解决争议的程序。
(2)[仲裁程序]除仲裁协议当事方另有规定外,仲裁程序应当是
选择方案A如下
(Ⅰ)任何(1)段所述协议的当事方可以按照规定方式请求另一方向仲裁庭起诉,请求书副本应当递交给总干事。
(Ⅱ)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鉴于第(Ⅲ)项的规定,争议当事方应当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争议当事方共同指定。仲裁员不能是任何争议方的国民,如果争议的当事方是政府间组织,则仲裁员不能是政府间组织的任何成员国的国民。
(Ⅲ)如果在总干事接到(2)段(Ⅰ)所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争议当事方没有按上述(Ⅱ)规定指定仲裁庭成员,总干事将根据任何争议当事方的请求,按照规定在请求后的一个月内指定仲裁员;
(Ⅳ)仲裁庭应在其管辖权限内进行审理;
(Ⅴ)仲裁程序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方式进行;
(Ⅳ)仲裁庭应在条约或其他被当事方违反了其规定的义务以至发生争议的国际法来源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Ⅶ)仲裁裁决应当由仲裁员投票的多数通过。
选择方案B:按规定方式
(3)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裁决。
第9条 大会
(1)[组成](a)联盟设立由缔约方组成的大会。
(b)每一缔约方将出席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候补代表、顾问和专家予以协助。
(c)鉴于下面的(d)段,联盟不承担任何代表团参加大会的任何会议的费用。
(d)大会可以请求组织给予财政援助
(Ⅰ)便于根据联合国全体大会确立的惯例而被确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大会会议或者
(Ⅱ)负担第10条(1)(Ⅳ)中所指的资深法律专家的费用。
(2)[任务](a)大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