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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6)[缔约方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缔约一方当局应保证向所有其他缔约方当局通报有关品种命名,尤其是命名的提交、注册和取消等有关事宜。收到通报的任何一方,可用信函把对注册名称的意见告知对方。
  (7)[使用品种名称的义务]凡在一个缔约方境内从事销售受保护品种的繁育材料者,均有义务使用该品种名称,即使是在该品种保护期满之后也应如此。符合(4)款规定,受居先权限制者例外。
  (8)[品种名称标识]品种在销售时,除使用注册名称外,允许带有商标、商品名或其它类似标识,但品种名称必须易于识别。

第七章 品种权的无效和取消

  第21条 品种权的无效
  (1)[无效的原因]遇有下列情况,缔约方将宣布其授予的品种权无效。
      (i)批准时不符合第6或7条规定;
      (ii)主要根据育种家本人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批,但在批准时不符合第8或9条规定,或
      (iii)把品种权错授他人,但移交给被授予的有资格者除外。
  (2)[排除其它原因](除)(1)款所述理由外,不得以其它理由宣布品种权无效。
  第22条 品种权的取消
  (1)[取消的理由](a)不再符合第8或9条规定时,各缔约方可取消其授予的品种权。
  (b)此外,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缔约方可取消其授予的品种权。
     (i)育种家未能提供用以证明保存该品种的必要资料、文件或材料;
     (ii)育种家未能交付使其品种权维持有效的必要费用,或
     (iii)授予品种权之后,品种名称被取消,而育种家未能提交合适的新名称。
  (2)[排除其它理由]除(1)款所述理由外,不得以其它理由取消品种权。

第八章 联盟

  第23条 成员
  所有缔约方均为本联盟成员。
  第24条 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
  (1)[法人资格]本联盟具法人资格。
  (2)[法律行为能力]在不违背各方法律的前提下,本联盟在各缔约方境内享有实现本会目标和发挥自身作用的法律行为能力。
  (3)[地点]本联盟及常设机构设在日内瓦。
  (4)[总部协定]本联盟与瑞士联邦签有总部协定。
  第25条 机构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和联盟办公室。
  第26条 理事会
  (1)[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个联盟会员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参加理事会。代表或候补代表可携助手或顾问。
  (2)[官员]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和一名第一副理事长,还可设若干名副理事长。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其职责由第一副理事长接替。理事长任期三年。
  (3)[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例行会议每年一次。此外,理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会议;三个月内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要求,理事长将召开理事会议。
  (4)[观察员]非本联盟成员国可以观察员每份应邀参加理事会议,其他观察员和有关专家也可应邀参加这类会议。
  (5)[任务]理事会任务如下:
  (i)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保护本联盟利益,促进本联盟发展;
  (ii)制定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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