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实施细则
(1976年10月5日)
第一条 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一)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申请应通过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称“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原属国主管机关,向瑞士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以下分别称“本组织”和“国际局”)。
(二)申请应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表格,用法语填写,由申请机关加注日期和签字,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国家;
2.接收国际局通知的主管机关;
3.原产地名称所有人;
4.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
5.使用名称的产品;
6.产品的生产区域;
7.在申请国承认保护的法律或行政的规定或者司法裁定的标题和日期。
(三)经请求,签字可由手迹复制品或公章代替。
(四)申请应附有注册费,其金额按第九条规定。
(五)提出注册申请的机关可在申请中声明,或另附加注日期和签字的声明,放弃指定在协定成员国一国或部分国家的保护。
第二条 手续不齐备的申请
(一)国际局认为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暂缓注册并要求申请机关齐备申请手续。
(二)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申请机关未对第一款所指的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国际局应再给以相同的期限齐备申请手续。
(三)在第二款所指的第二次期限届满后,国际局应驳回申请,如果:
1.国际局未收到用法文填写的,由申请机关签字并包括第一条第二款第1至7项规定的内容的申请;
2.国际局未收到全部注册费。
第三条 注册日期
国际局应以其收到法文填写的,由申请机关签字并包含有第一条第二款第1和3至5项内容的以及全部注册费的申请之日的日期注册原产地名称。
第四条 国际注册簿
(一)国际局执掌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簿,按年代顺序在该簿中注册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1和3至5项规定的条件的申请。
(二)国际注册簿注明每个原产地名称的:
1.原属国;
2.接收国际局通知的主管机关;
3.注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