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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四)国际局执行分配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财务
  (一)1.特别联盟应制定预算。
  2.特别联盟的预算包括特别联盟专用的收入和支出,其在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中的摊款份额以及必要时拨给本组织会议预算的款项。
  3.不单属于本特别联盟,同时也属于本组织所辖其他一个或多个联盟的开支,应视作各联盟的共同开支。特别联盟在这些共同开支中负担的份额应与特别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二)本特别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所辖其他各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三)本特别联盟的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
  1.根据第七条第二款所收的国际注册费和国际局提供与本特别联盟有关的其他服务所得的费用和款项;
  2.国际局有关本联盟的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和其他收入;
  5.第1至4项所指来源的收入不敷特别联盟支出时,特别联盟各国的会费。
  (四)1.第七条第二款所指费用金额,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确定。
  2.各项费用金额的确定应使特别联盟的收入在正常情况下足敷国际局在维持国际注册业务的支出,而不需交付上述第三款第5项所指的会费来弥补。
  (五)1.为了确定第三款第5项所指的会费,特别联盟各国支款的级别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所属的等级相同,并以该联盟为该等级所定的单位数相同的基础上交纳年度会费。
  2.每个特别联盟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特别联盟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交费单位数在所有交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3.缴纳会费的日期应由大会确定。
  4.欠交会费的国家,其欠款的数额如果等于或超过过去两整年的数额,在特别联盟的任何机构中,均不能行使其表决权。然而,如果本联盟某一机构一经认为拖欠是由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引起的,仍可准许此类国家在该机构中保留其表决权。
  5.如果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还未通过,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继续执行上一年度同样的预算水平。
  (六)国际局提供有关特别联盟的其他服务应纳费用和款项数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第四款第1项另有规定者除外。
  (七)特别联盟设有周转基金,由特别联盟各国一次纳款构成。资金不足时,由大会决定增加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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