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决定某些非特别联盟成员国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
(9)通过对第九至十二条的修改;
(10)为了实现特别联盟的目标,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活动;
(11)执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各项任务。
2.大会就本组织所辖其他联盟共同关心的问题,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1.大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
2.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3.尽管第二款有所规定,若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国家少于半数,但等于或多于大会成员国的三分之一,大会仍可以作出决定;但是,除涉及大会程序的决议外,大会的决议只有符合下述的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于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投票或弃权。若此期限届满,此类投票或弃权国家的数目至少等于会议开会的法定人数的差额数,并同时要达到必要的多数,此类决议才能生效。
4.除第十二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大会作出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5.弃权不得视作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该国名义投票。
7.特别联盟国家不是大会成员国的,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四)1.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除特殊情况外,与本组织大会同期同地举行。
2.大会应其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举行大会特别会议,由总干事召开。
3.每次会议的议事日程由总干事拟订。
(五)大会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承办国际注册和有关的工作,并执行特别联盟有关的其他一切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安排会议并为大会及其可能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秘书处。
3.总干事为特别联盟的最高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二)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大会及其可能设立的各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根据大会的指示,国际局筹备修订协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外条款的会议。
2.国际局可就筹备修改会议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和他指定的人员参加此类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