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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 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 “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 “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 “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Ⅰ)化学品的生产;
  (Ⅱ)化学品的搬运;
  (Ⅲ)化学品的贮存;
  (Ⅳ)化学品的运输;
  (Ⅴ)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Ⅵ)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
  (Ⅶ)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 “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 “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 “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作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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