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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0年6月25日签订,本公约于1993年11月4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交存加入书。本公约于1996年1月1日对我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并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
  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
  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
  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 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 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 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 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 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
  (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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