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对上述条款的任何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收到大会通过修正案时的四分之三缔约国接受修正的书面通知起一个月后生效。
(e) 任何已接受并生效的上述修正条款,对于在大会通过修正案时的所有缔约国,以及在大会通过修正案之日以后成为缔约国的所有国家,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1) (批准;加入) 本组织任何成员国通过以下手续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Ⅰ) 签字后交存批准书,或
(Ⅱ) 交存加入书。
(2) (文件的交存) 批准书或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生效
(1) (开始生效) 本条约在十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以后生效。
(2) (不适用开始生效的国家) 本条约对于不属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应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一个月后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对本条约的保留
对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十九条 退出本条约
(1) (通知) 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
(2) (生效日期) 退出应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约的签字和语言
(1) (原本) 本条约应在一份用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写成的一份原本上签字,各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
(2) (正式文本) 总干事在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应制定阿拉伯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葡萄牙语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3) (签字的时限) 本条约在日内瓦开放签字,到197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保存职责
(1) (原本的保存) 本条约原本应由总干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