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多数票) 除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十五条第(2)款(c)项另有规定应适用各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多数票。
(7) (会期) (a) 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最好与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和同地点召开。
(b) 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主动提出或应四分之一缔约国的要求召开。
(8) (议事规程) 大会应通过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财 务
(1) (自筹资金) 国际局的收费数额和公报售价标准的确定,应使国际局自该项收费和公报售款所得的总收入足以支付国际局由于执行本条约所负担的全部费用。如果任一财务年度出现亏空,各缔约国应提供捐助,予以弥补。
(2) (帐目) 总干事应向每届通常会议报告执行本条约有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向大会提交相应的帐目,请求批准。
第十四条 施行细则
(1) (施行细则的通过) 关于执行本条约的细节应在本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施行细则中规定。通过施行细则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2) (施行细则的修正) 大会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决议,对施行细则进行修正。
(3) (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抵触) 如本条约的规定与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发生抵融,应以本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约的修订和修正
(1) (修订) 本条约可由缔约国会议修订。
(2) (修正) (a) 第三条第(2)款至第(8)款、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八条第(3)款至第(7)款,和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均可由大会修正。
(b) 对(a)项所述条款的修正案,可由任何缔约国或总干事提出。修正案至少应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各缔约国。
(c) 通过上述条款修正案需有大会成员国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