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副本) 国际局对任何人经请求并按施行细则规定的数额缴费后,应提供任何已登记的申请和已登记的意见、答辩意见和修正,及其任何部分的副本。
第十条 申请的撤回;国际登记的撤销;声明的撤回
(1) (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在其科学发现国际登记之前撤回申请。申请人为法人时,撤回申请应经发现人的同意。
(2) (国际登记的撤销) 申请人可在国际登记其科学发现后,要求撤销国际登记。申请人为法人时,要求撤销应经发现人的同意。国际局应随即撤销国际登记,并应在公报上公布相应的通告。
(3) (声明的撤回) 第三条第(2)款所述声明可由作出该声明的科学机构或政府机关撤回。在国际登记前撤回声明时,申请应视为撤回。在国际登记之后撤回声明时,国际局应将撤回声明予以记载,并应在公报上公布相应的通告。
第十一条 分 类 法
根据总干事的提议,大会应为本条约通过一种分类制度,定期由大会进行修订;关于分类法的应用细节应在施行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大 会
(1) (组成) (a)大会由缔约国组成。
(b) 每一缔约国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2) (职责) 大会应:
(Ⅰ) 行使本条约明确地赋予的权利并执行本条约明确地分配的任务;
(Ⅱ) 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执行本条约的报告和活动;
(Ⅲ) 关于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总干事给予指示;
(Ⅳ) 批准第十三条第(2)款所述的帐目;
(Ⅴ) 采取旨在实现本条约的目标的其它适当的行为。
(3) (代表) 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进行投票。
(4) (投票) 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5) (开会法定人数) (a) 缔约国的半数应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b) 在不足开会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除有关自身议事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类决议只有按施行细则规定经通信投票达到开会法定人数和取得所需多数票时,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