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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2) (登载内容) 公报应登载国际局进行国际登记的每一件科学发现,内容包括:第三条第(3)款第(Ⅰ)至第(Ⅵ)项、第(Ⅷ)项、第(Ⅹ)项和第(Ⅺ)项所述的事项,第三条第(6)款所述的情报,作出第三条第(2)款所述的声明的科学机构或政府机关的名称,以及国际登记的日期和编号。公报还应登载第八条第(1)款或第(2)款所述对每一登记提出的意见、答辩意见或修正的通告,第十条第(2)款所述每一撤销登记的通告,以及第十条第(3)款所述每一撤回声明的通告。
 (3) (其他情报) 公报应登载缔约国及其按第四条规定指定的科学机构和政府机关的最新名单,以及提醒公众根据第八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有权提出意见和答辩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意 见

 (1) (意见)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随时对任何国际登记的科学发现向国际局提出书面意见。
 (2) (答辩) 有关发现人,在由法人提出申请时该法人,以及有关科学机构或政府机关对依第(1)款提出的意见可向国际局提交书面意见(“答辩”)。任何答辩可随附对科学发现说明或文摘的修正;第三条第(2)款有关申请的要求应适用于附有修正的答辩意见。
 (3) (提意见人的身份;签字) 按第(1)款或第(2)款规定提出的意见、答辩意见和修正应写明提出人的姓名和住址,并签字。
 (4) (费用) 按第(1)款或第(2)款提出的任何意见、答辩意见和修正,应向国际局缴费。费用数额应在施行细则中规定。
 (5) (登记) 按第(1)款或第(2)款提出的任何意见、答辩意见和修正应由国际局予以登记和保存。第五条的规定应予准用。
 (6) (通知) 按第(1)款提出并登记的任何意见的副本,应由国际局送给有关发现人,在申请由法人提出时,并应送给该法人,以及有关科学机构或政府机关。按第(2)款提出和登记的任何答辩意见或修正的副本应由国际局送给第(1)款所述的有关自然人或法人。
 (7) (公布) 对摘要提出任何修正的,国际局应将修正公布,并应提及原公布的摘要。

第九条 取得国际登记薄中情报的方法

 (1) (登记薄的查阅) 国际局应允许任何人经请求并按施行细则规定的数额缴费后,在国际局总部查阅已登记的任何申请和已登记的意见、答辩意见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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