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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第四条 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终止或限制
  4.1请求书;对请求书的处理
  (a)本条约第八条第(1)款(a)项所述的请求书应按照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a)项的规定递交总干事。
  (b)请求书应:
  (i)写明有关的国际保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ii)如果它只涉及某些微生物种类时,列举这些种类;
  (iii)详细写明事实依据。
  (c)如果请求书符合上述(a)项和(b)项的规定,总干事应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
  (d)除(e)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于收到请求书的通知后应在不早于六个月和不迟于八个月的期间内对请求书加以考虑。
  (e)总干事如果认为遵守(d)项规定的期限会危害现有的或潜在的交存人的利益时,可以在(d)项规定的六个月期满以前的日期召集大会。
  (f)大会如果决定终止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将其资格限制在某些微生物种类之内时,该决定将于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2通知;生效日期;对通知的处理
  (a)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a)项所述的通知应按本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a)项的规定递交总干事。
  (b)通知应:
  (i)写明有关的国际保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ii)如果只涉及某些种类的微生物,列举这些种类;
  (iii)如果发出该通知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希望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b)项规定的效力自发出通知日起三个月期满以后的一个日期发生,写明这一日期。
  (c)在适用(b)项第(iii)目的规定时,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b)项规定的效力应在通知中根据该项规定写明的日期发生;否则应自发出通知日起三个月期满时发生。
  (d)总干事应将依照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规定收到的任何通知及依照(c)项规定的生效日期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应立即公布相应的通知。
  4.3保存的后果
  依照本条约第八条(1)款、第八条第(2)款、第九条第(4)款或第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终止或限制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时,准用本施行细则第五条第5.1款的规定。
 第五条 国际保存单位不履行责任
  5.1中止其保存微生物的职责
  (a)任何国际保存单位暂时或永久地中止执行其根据本条约和本施行细则对交存的微生物应尽的职责时,依照本条约第六条第(1)款规定为该保存单位提供保证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应:
  (i)尽可能保证使微生物的样品不变质或不污染地立即从该单位(“违约单位”)移交到另一国际保存单位(“接替单位”);
  (ii)尽可能保证将寄送给违约单位的同上述微生物有关的一切邮件或其他通信以及由该单位掌握的同上述微生物有关的一切文档案卷和其它有关情报立即移交到接替单位;
  (iii)尽可能保证违约单位应立即通知因其中止执行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移交事情而受到影响的全部交存人;
  (iv)立即将实际情况和上述中止执行责任的范围以及上述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按照第(i)至(iii)目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总干事。
  (b)总干事应立即将按照(a)项第(iv)目收到的通知通告各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以及工业产权局;总干事发出和收到的通知应由国际局立即予以公布。
  (c)依照适用的专利程序可以要求交存人在收到按本施行细则第七条第7.5款所述的存单后,立即将接替单位给予的新保存取号通知交存人就原交存微生物已提出专利申请的工业产权局。
  (d)接替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将违约单位给予的保存号连同新保存号一起留存。
  (e)除依照(a)项第(i)目规定所做之移交外,只要交存人向违约单位支付移交该样品的费用,违约单位应按交存人请求向交存人指定的除接替单位以外的国际保存单位移交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交存人应向其指定的国际保存单位交付贮存上述样品的费用。
  (f)经受到影响的交存人请求,违约单位应尽量保持其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
  5.2拒绝受理某些种类的微生物
  (a)任何国际保存单位拒绝受理依照其作出保证应当受理的任何种类微生物的保存时,曾为该单位做出依照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a)项所述声明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应将有关事实和已采取的措施立即通知总干事。
  (b)总干事应将依照(a)项规定收到的通知立即通知其他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总干事发出和收到的通知应由国际局立即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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