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局可以就有关修订工作的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磋商。
(3)总干事和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投票权。
(四) 国际局应承担指派给它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七条 〔财务〕
(一) (1)特别同盟应有预算。
(2)特别同盟预算应包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与各同盟共同预算支出的付款,以及需要对产权组织会议预算提供的金额。
(3)不属特别同盟专用而用于产权组织所属的一个或更多的其他同盟的支出,应视为各同盟的共同支出。特别同盟在共同支出中承担的份额,按特别同盟在其中所享利益确定比例。
(二) 特别同盟的预算,应按同产权组织所属其他同盟的预算共同协调的要求制订。
(三) 特别同盟预算的经费来源如下:
(1)特别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2)国际局关于特别同盟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3)国际局有关特别同盟的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
(4)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5)租金、利息和其他各种收入。
(四) (1)确定第(三)款第(1)项所说的会费时,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中所列的交款级别相同,并在该同盟为该级别固定的交费单位数目相同的基础上缴纳会费。
(2)特别同盟每个国家所交会费,在所有特别同盟国家交费总额中的数额,与其交费单位在所有交费国家的交费单位总数中的比例相同。
(3)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4)一个国家拖欠会费,如拖欠数额等于或超过前两年应付数额,则在特别同盟各组织中不能行使投票权。但是,如能证实迟延付款是由于特殊和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特别同盟各组织可允许该国在该组织继续行使投票权。
(5)如果在新的财务年度开始时,预算未能通过,则按财务规则维持与上一年度相同的预算。
(五) 国际局提供有关特别同盟的服务,其收费数额由总干事制订,并向大会报告。
(六) (1)特别同盟设立工作基金,由特别同盟各个国家一次交足。如果基金不足时,大会可以决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