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经上述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每一修正案,应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
四、根据本条第二或第三款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的任何修正案,自缔约国政府中三分之多数接受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即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该项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予接受的政府除外。
五、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其中包括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中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并得到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的同意,或经依照本条第三款召集的会议上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而采纳某一修正案时,得决定该修正案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根据本条第四款提出声明,并在修正案生效后十二个月期间内仍不能接受此项修正案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此期间终了时即不得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
六、本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七、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接受或声明,应以书面通知本组织。本组织接到此项接受或声明通知后,应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十七条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通出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事务局。事务局应将它收到的任何退出公约的通知和收到的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事务局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或通知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十八条 一、(甲)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何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便应尽早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尽力使本公约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事务局,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乙)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之日起,本公约开始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二、(甲)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声明的联合国,或任何缔约国政府,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之日起五年后,可以随时用书面通知事务局,声明本公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乙)自事务局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规定的更长的期限以后,本公约应即终止扩大适用于该通知中所述任何领土。
三、事务局应将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一款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和根据本条第二款终止此项扩大适用的情况,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公约的扩大适用或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