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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一、在实行本公约的领土内的生效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定的文本;
  二、凡属说明适用本公约各项规定的结果的所有官方当告或官方报告的摘要,如果按照该政府的意见,这种报告或摘要通常不是属于保密性质者。
   第十三条 缔约国政府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当不能通过协商途径予以解决时,在任何一方请求下,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判决,除非争论双方同意交付仲裁。
   第十四条 一、本公约自本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签字,以后也可以接受。
  二、除根据第十五条外,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会员国政府,或者是国际法院的成员国,都可按照下列签字或接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成员:
  (甲)签字而无保留地接受;
  (乙)签字而保留交存,随后再予接受;
  (丙)接受。
  三、接受本公约,应对每一政府在其接受文件交存事务局后生效,事务局应将收到的每一份签字和交存的接受文件以及这种签字或交存的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接受本公约的政府。
   第十五条 一、本公约应在至少有十个政府已成为本公约的成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该十个政府中的五个政府应各拥有不少于50万总吨的油船。
  二、(甲)对于每一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公约生效日期之前签字而无保留接受或接受本公约的政府,本公约应自该日期起生效,对于每一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之后接受本公约的政府,本公约应自该政府的接受文件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乙)事务局应尽早把本公约接受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接受的政府。
   第十六条 一、(甲)本公约经各缔约国政府一致同意后可以修改;
  (乙)经任何缔约国政府请求,本组织应将修改建议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它们根据本款加以考虑和接受。
  二、(甲)任何缔约国政府得在任何时间向本组织提议修改本公约,此项提议如经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应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乙)海上安全委员会的任何这种建议,都应在提交大会考虑前至少六个月,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供其考虑。
  三、(甲)任何缔约国政府提议修改本公约时,经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政府请求,本组织应随时召集各政府开会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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