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丙)暂时航行于北美大湖区,包括相连的附属水域中的船舶,该水域的东部以加拿大魁北克省蒙德利尔布圣劳伯特船闸的下游出口为界;
  (丁)军用船舶以及暂时作军事辅助用的船舶。
  二、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采取措施,在合理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对本条第一款(丁)项所述船舶,实行与本公约规定同等的要求。
   第三条 在服从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况下:
  一、对于本公约所适用的除油轮以外的其他船舶,除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外,不得从船上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
  (甲)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乙)油量排出的瞬间速度不超过60公升/海里;
  (丙)排出物的含油量小于混合物1,000,000公分的100分;
  (丁)排出时尽可能地远离陆地。
  二、对于本公约所适用的油轮,除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外,不得从船上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
  (甲)油轮正在航行途中;
  (乙)油量排出的瞬间速度不超过60公升/海里;
  (丙)在压载航次所排出油的总量不超过载油总容量的1/15,000;
  (丁)油轮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三、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甲)自货物油舱排出压舱水,该油舱自上次装油以后,业已情况到这样的程度,即使在天晴,当油轮在静止态时,从油舱流入清洁的海水中的任何液体,都不会在水面上产生看得见的油迹;或者
  (乙)自机舱污水沟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这种情况应受本条第一款的约束。
   第四条 第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如果从船上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避免船舶或货物受损,或者为了在海上救助人命;
  二、由于船舶受损或由于无法避免的渗漏致使油或油性混合物从船上走漏,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走漏后,为了避免减少这种走漏已经采取了各种合理的措施。
   第五条 按照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对有关领土生效后十二个月内,第三条不适用于自船舶污水沟排出油性混合物。
   第六条 一、对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如有违反第三条和第九条的任何行为,应按有关领土的法律给予违章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