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为了发展而进行国际合作,是各国共同的目标和共有的责任。各国都应当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援。
第十八条 发达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主管机构就关税问题所商定的有关结论和作出的有关决定,推广、改进和扩大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可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还应当认真考虑在某些可行的和适当的领域,采取其他区别对待的措施,通过给予特别优惠待遇的方式,满足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时,发达国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各种措施;而关税的普遍优惠制度以及其他经过共同商定的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各种区别对待措施,则促进了它们的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增进它们的全面贸易时,应当适当地重视到同社会主义国家扩大贸易的可能性,为此,应当让社会主义国家也享有不低于通常给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发展中国家应当尽量促使它们之间的相互贸易不断扩大,为此目的,可依据有关国际协议中现有的或不断改进的规定和程序,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各种贸易优惠;只要这些安排并不妨碍一般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扩展,发展中国家就没有义务要把上述这些优惠待遇推广给予发达国家。
第二十二条
一、为了支援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努力,一切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所公认的或共同商定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作出响应,结合考虑各有关国家所已经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从各种财源上增加实际资金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净额。
二、因此,各国应当按照上述宗旨和目标,结合考虑自己在这方面所已经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尽量努力从官方财源上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的净额,以改进它们的处境和条件。
三、在提供开发援助资金中,应当包括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