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一、每个国家都有权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中获得利益,以加速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一切国家都应当在适当尊重各方面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尊重技术的持有人、供应人以及承受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各国尤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方便,使它们能够获得现代科技的成果和技术转让;并且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采取适合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和需要的方式和程序,创建当地土生土长的技术。
三、为此,各发达国家应当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它们建立、加强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各种基础设施,加紧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及技术活动,从而帮助它们发展和改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四、各国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合作探讨如何进一步制定国际社会更易共同接受的有关技术转让的准则或规章。
第十四条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互相合作,促进世界贸易稳定地、持续地扩展和自由化,增进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福利,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一切国家都应当通力合作,着重于逐步扫除贸易中的障碍,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结构。为此目的,各国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一切国家的各种贸易问题,并认真考虑解决发展中国家特殊的贸易问题。在这方面,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贸易中获得额外的收益,从而使它们的外汇收入大量增加,出口商品多样化,贸易额加速增长;同时,应当考虑到它们的发展需要,使这些国家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扩大世界贸易,并按比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比例,让他们分享由扩大世界贸易而来的实惠,为此,应当采取最可行的方法,即认真改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条件;并且在一切适当的场合,采取各种措施,使初级产品能够得到稳定、公平和有利可图的价格。
第十五条 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普遍彻底的裁军,利用采取有效裁军措施所节余的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且将这些节余资金的一大部分用作发展中国家开发所需要的额外财源。
第十六条
一、一切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行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新殖民主义;消除各种形式的外国侵略、占领和统治;消除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从而为发展提供先决条件。实行上述高压强制政策的国家,必须对受到侵害的国家、地区及民族,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必须做到物归原主,并充分赔偿这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自然资源以及其它一切资源所受到的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向上述国家、地区和民族提供援助。
二、对于可能造成障碍、阻止被武力占领的地区获得解放的各种投资,任何国家都无权加以促进或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