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第七条 各国首屈一指的责任是促进本国人民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国的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且切实保证本国人民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分分享发展的利益。一切国家都有义务进行个别的或集体的合作,以消除阻挡各国动员和利用本国资源的各种障碍。
   第八条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且鼓励实行结构改革,争取实现同一切国家、特别是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与利益相协调的平衡稳定的世界经济;为此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 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协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条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的经济、财政金融以及货币等重要问题的国际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参加这种国际决策过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效益。
   第十一条 一切国家应当互相合作,加强和不断提高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效能,以便它们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全面的经济进步;因此,一切国家应当互相合作,在适当的时候,促使上述各种国际组织适应于国际经济合作中不断变化的需要。
   第十二条
  一、各国有权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参加区域性的、次区域性的以及区域之间的合作,以谋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切参加这种合作的国家都有义务保证它们所属集团奉行的政策,符合于本《宪章》的条款规定;对外视野开阔,符合于它们应尽的国际义务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并且充分关照到第三方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有关国家已将涉及到本《宪章》范围内某些事项的权限,转移给或可能转移给某些集团,那末,本《宪章》中有关这些事项的各种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这些集团,从而符合于作为这些集团成员的国家所业已承担的责任。这些有关国家应当互相合作,使上述集团遵守本《宪章》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