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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谈判时应适当考虑:
  (甲)某些缔约国和某些工业的需要;
  (乙)发展中国家为了有助于经济的发展灵活运用关税保护的需要,以及为了财政收入维持关税的特别需要;以及
  (丙)其它有关情况,包括有关缔约国在财政上* 、发展上、战略上和其它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
  1.缔约各国在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接受哈瓦那宪章以前,应承担义务在其行政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尽量遵守哈瓦那宪章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及第九章的一般原则。
  2.本协定第二部分的各项规定,应在哈瓦那宪章生效之日起停止生效。
  3.如至1949年9月30日哈瓦那宪章尚未生效,缔约各国应于1949年12月31日以前集会,以商定是否需要对本协定加以修正、补充或维持。
  4.不论何时如哈瓦那宪章停止生效,缔约各国应迅速集会以商定是否需要对本协定加以补充、修正或维持。在取得协议以前,本协定第二部分各项规定应重新有效。但是,第二部分的各条规定,除第二十三条以外,应基本上以当时已作了修改的哈瓦那宪章所规定的内容代替;而且,凡缔约国在哈瓦那宪章停止生效时对某项规定没有承担义务的,应对这项规定不承担义务。
  5.如果某一缔约国在哈瓦那宪章已生效后仍未接受宪章,缔约国全体应即进行协商,就本协定影响的这一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关系方面,商定是否需要对协定加以补充或修正以及如何补充或修正。在达成协议以前,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接受宪章的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之间,本协定第二部分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实施。
  6.凡系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各缔约国,不应引用本协定的规定来阻止哈瓦那宪章各项规定的运用。对不是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缔约国实施本款所包含的原则,应是本条第5款的协商的一个项目。
   第三十条 本协定的修正
  1.除本协定其它部分另有规定者外,本协定第一部分或第二十九条或本条的修正,应于所有缔约国接受后生效;本协定其它条款的修正,应于2/3以上缔约国接受后在这些已接受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而以后每一其它缔约国,则于这一其它缔约国接受这项修正时生效。
  2.凡接受本协定某项修正的任何缔约国,应于缔约国全体指定期限内将接受证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缔约国全体可以决定,按本条生效的某项修正应具有这样的性质:缔约国在缔约国全体的指定期间未接受这项修正的,可以退出本协定,或经缔约国全体同意仍继续作为本协定的缔约国。
   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的退出
  在不损害本协定第十八条第12款或第二十三条或第三十条第2款的规定的条件下,任何缔约国可以退出本协定,或单独代表其负有国际责任而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它事务的处理方面当时享有完全自主权的任何单独关税领土退出本协定。这项退出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缔约国
  1.本协定的缔约国应理解为依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各国政府。
  2.本协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第6款生效后,按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4款接受本协定的缔约各国,可以作出决定停止未接受本协定的缔约国为缔约国。
    第三十三条 本协定的加入
  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缔约国全体按本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2/3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应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本协定
  1.如果:
  (甲)两个缔约国之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和
  (乙)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国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
  本协定或本协定第二条在这两缔约国之间应不适用。
  2.经任何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第四部分*  贸易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原则和目的
  1.* 缔约各国,
  (甲)忆及本协定的基本目的有提高所有缔约国的生活水平和不断发展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并考虑这些目的的实现,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是特别迫切的;
  (乙)考虑到发展中的缔约国的出口收入,在其经济发展中可起重要作用,并考虑到这种贡献的大小取决于发展中的缔约国对进口必需品所付的价格,它们的出口商品数量以及这些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价格;
  (丙)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其它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很大的差距;
  (丁)认为单独和联合行动对促进发展中的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并使这些国家的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是必要的;
  (戊)认为作为取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手段的国际贸易,应当按与本条规定的目的相符的规则与程序以及符合这些规则程序的措施加以管理;
  (己)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
  议定如下条款。
  2.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须要迅速和持续地发展其出口收入。
  3.有必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4.由于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 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而且,在认为适当时,要拟订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使世界贸易和需要有所发展,使这些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的和稳定的增长,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
  5.经济结构的多样化* 和避免过份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将有利于发展中的缔约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
  6.由于发展中的缔约国的出口收入和其它外汇收入长期缺乏,贸易和财政援助对于发展有着重要的相互关系。因此,在缔约国全体和国际信贷机构之间需要紧密和持久合作,这样可以作出最有效的贡献,以减轻发展中的缔约国在发展经济中的负担。
  7.缔约国全体同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有关的其它国际团体和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之间,须要适当合作。
  8.发达的缔约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
  9.缔约各国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而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承诺的义务
  1.发达的缔约各国--除因被迫原因(也可能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条款:
  (甲)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它限制* ;
  (乙)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以及
  (丙)(1)不实施新的财政措施,和
  (2)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
  如果这些财政措施会阻碍或已经阻碍那些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的缔约国领土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级产品的消费的显著增长,并且系针对这些产品而实施的。
  2.(甲)如认为本条第1款(甲)、(乙)或(丙)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没有付诸实施,没有实施有关规定的缔约国或其它有关缔约国应和缔约国全体报告这个问题。
  (乙)(1)经某一有利害关系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并对可能进行的双边协商不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应就这个问题与有关缔约国以及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缔约国进行协商,设法达成使所有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办法,以便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的目的。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检查不能实施第1款(甲)、(乙)或(丙)项所列举的理由。
  (2)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某缔约国与其它发达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可能更容易实施本条第1款(甲)、(乙)或(丙)项的规定,因此,如认为适当,可以为此而进行协商。
  (3)缔约国全体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协商采取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旨在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的联合行动。
  3.发达的缔约国应当:
  (甲)在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对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的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尽力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
  (乙)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 ,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国进口提供更大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
  (丙)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它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而且,如采取的措施将影响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根本利益时,在实施这些以前,应研究一切可能的积极的纠正办法。
  4.发展中的缔约国同意采取适当措施,为其它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来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但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它们各自目前和将来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过去的贸易发展及整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应考虑在内。
  5.在履行本条第1款至第4款所承诺的义务时,每一缔约国应对另一有关缔约国或其它有关各缔约国给予充分和及时的机会,以便对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和困难,按照本协定正常的程序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动
  1.缔约各国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其它适当情况下共同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的目的。
  2.缔约国全体特别应当:
  (甲)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改进和满意的条件,并拟定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状况的措施,包括为这些产品的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所采取的措施;
  (乙)在贸易与发展政策方面,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建议而产生的任何机构,谋求适当合作;
  (丙)与发展中的缔约国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出口潜力的发展和便利因此发展起来的工业品进入出口市场,并应在这方面同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特别是同有关主管财政援助以发展经济的国际组织进行适当合作,系统研究各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和援助关系,以便对出口潜力、市场前景及任何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能有一个明确的分析;
  (丁)从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增长率的角度,经常检查世界贸易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
  (戊)通过国际性的协调和调整各国的政策和规章,通过影响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技术和商业标准,以及通过建立机构来便利交流贸易情报和发展市场调研的促进出口的措施,共同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的可行办法;
  (己)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目标和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

  * 指有注释和补充规定,见附件九。以下同。

   附件一 与第一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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