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者一方提出的以争议不属中心管辖范围、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属法庭管辖范围为理由的主张,均应由法庭审查之,法庭应决定此种主张是应作为先决问题处理,还是应连同实质问题一起审查。
第四十二条
(一)法庭依当事者采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在当事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适用争议当事缔约国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以及关于这方面的国际法原则。
(二)法庭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暖昧不清为借口而拒绝裁判。
(三)假如当事者同意,前两款的规定并不影响法庭依公平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除非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法庭如果认为必要,得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
1.要求当事者提供所有文件或其他证据,以及
2.前往现场进行它认为必要的调查。
第四十四条
整个仲裁程序应依本节之规定进行,除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外,也依当事者提交仲裁之日的有效的仲裁规章进行。假如发生本节或仲裁规章或当事者采用的任何其他规章所未规定的程序问题,由法庭解决之。
第四十五条
(一)假如当事者之一方缺席或不申述理由,该方不应视为同意另一方的要求。
(二)假如当事者的一方在整个仲裁期间缺席或不申述理由,另一方可要求法庭考虑提交它的指控意见的要点,并作出裁决。法庭应把提交它的请求通知缺席的一方,同时除非法庭深信该方无意出庭或申述意见,法庭应给予该方以裁决之前的宽限期限。
第四十六条
除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外,法庭应当事者之一方的请求,应就同争议的标的直接有关的一切附带的请求、追加请求或反诉请求进行裁决,但以这些请求属于当事者同意的范围,且属于中心之职权范围为限。
第四十七条
除非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法庭认为必要时,得建议采取一切保全当事者的权利的保全措施。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一)对一切问题的裁决,均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