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缔约国承诺,将根据本国宪法和上述指导原则,竭尽一切可能努力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如果业已存在双重征税,则消除此种征税或降低其作用。此种行动应通过双边协定的方法或国内措施的方式实施。
2.本条第一款所称双边协定包括处理一般双重征税问题的双边协定或仅限于处理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问题的双边协定。对于后一种双边协定本公约附有一份可供选择的、包括若干备选条款的范本,此项范本并非本公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尊重本公约规定的同时,缔约各国可根据其具体情况,依他们认为最满意的准则缔结双边协定。缔约各国实施早先签订的双边协定不受本公约的影响。
3.如系采取国内措施,虽有本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可参照本国版权立法来规定版权使用费的定义。
第四章 一般性条款
第九条 外交或领事团成员
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外交或领事团成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的财政特权,不论此种财政特权系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所享有,还是由专门的公约条款所确定。
第十条 情报资料
1.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秘书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收集和出版涉及版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规范性的情报资料。
2.各缔约国应当尽快地向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秘书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交送有关版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任何新法律的文本以及这一方面的所有官方文件,包括任何专门的双边协定文本或任何处理一般双重征税双边协定中有关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问题的条款文本。
3.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秘书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根据任一缔约国的请求,应向其提供与本公约各项问题有关的情报资料;为促进本公约的实施,上述两组织还应当开展研究工作和提供各种服务。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一条 批准、接受、加入
1.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组织秘书长。本公约在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庭规约成员国开放供签署。
2.本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或接受。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
3.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4.不言而喻,当一个国家成为本公约成员国时,它将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所有条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