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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1.01节 通知要求。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开发信贷协定各方期待达成的任何其他协定所要求或允许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请求,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了在第12.03节中另作的规定外,当此类通知或请求以专人送交、邮寄、电报、海底电报、电传或无线电报的方式发往必须或允许发给的那一方的地址时,该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已经正式发出或提交;该地址应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书明,或是该方指定并通知了发出通知或提出请求那一方的另外的地址。
  第11.02节 授权证明。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权代表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对借款人的要求或许可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权限,并且向协会提供每一人员的签字真样。
  第11.03节 代表借款人的行动。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采取的任何行动和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由该代表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代表借款人签署书面文件以代表借款人同意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假如该代表认为在当时情况下这种修改或扩充是合理的,并不会使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协会可以接受由该代表或其他人员签署的任何这类文件为确凿证据,证明该代表认为由这类文件而生效的对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扩充,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会使借款人在上述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
  第11.04节 相同文本的签署。每个开发信贷协定可以签署几份相同文本,每份均为原件。
   第十二条 生效日;终止
  第12.01节 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开发信贷协定只有向协会提供下列协会认为满意的证明后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签署和递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权或核准;
  (b)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作为生效条件的所有其他事项均已实现。
  第12.02节 法律意见书及证明书。作为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一份或几份协会认为满意的、由协会所能接受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或如果协会提出这样要求时,向协会提供一份协会认为满意的、由借款人有资格的官员出具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证明开发信贷协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并已代表借款人签署和递送,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明确规定的或协会所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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