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5节 计划与进程表。借款人在准备就绪后,应立刻按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向协会提供该项目的任何计划、规格说明书、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和采购进程表,以及对上述文件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第9.06节 记录与报告。(a)借款人应:(i)保存记载和监测项目进程的完整的记录和程序,(包括项目的费用和从中得到的收益),以分清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与劳务,并说明它们在项目上的使用;(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访问项目中包含的任何设施和建筑工地,检查使用开发信贷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规定,与借款人应尽义务有关的任何厂房、安装物、工地、工程、建筑物、财产、设施、记录及单据;(iii)定期向协会提供协会所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项目的费用,如适宜的话它将取得的收益,信贷资金的支出情况以及使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
(b)使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在授予任何合同后,协会得据以公布被授予合同一方的名称、国籍以及合同价格的说明。
(c)项目一经完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截止期后的6个月或者借款人和协会可能为此商定的更晚的日期,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项目的执行及初期运行情况,该项目的费用和从中已取得和将要取得的收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借款人和协会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和信贷目标的实际情况。
9.07节 维修。借款人应始终保持或促使保持与项目有关的一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应按需要及时地使或促使该设施得到一切必要的修理和更新。
经9.08节 土地的取得。借款人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各种必要的行动以便按需要或在需要时获得为执行项目所需要的所有土地及土地有关的各项权利,并应在协会要求时,及时向协会提供协会所满意的证据,证明此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各项权利都已取得并可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目的。
第十条 开发信贷协定的必须执行性;未能行使权利;仲裁
第10.01节 必须执行性。任何国家或其政治分部门尽管其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和协会的权利和义务仍应根据协定的条款有效并必须执行。无论是借款人或协会都无权在根据本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中,以《协会协定》的任何条款为由主张本通则或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
第10.02节 未能行使权利。任何一方拖延行使或忽略行使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而具有的对于任何违约所应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都不得有损于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也不得被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或被视为默认这种违约。该方对任何违约事件所采取的行为或表示的默认,都不得影响或有损于该方对任何其他的或以后的违约事件应有的权利或补救办法。
第10.03节 仲裁。(a)开发信贷协定双方对协定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应提交下文所规定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