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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d)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出现的情况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局面,使项目无法执行,或使借款人无法履行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e)借款人:(i)已被暂停协会会员国的会籍,或停止作为协会的会员国;或(ii)停止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
  (f)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生效日之前,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协会有权在假如该“贷款协定”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已经生效即可暂停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g)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陈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与此有关的、并企望协会据此发放信贷的声明,产生了实质上的任何不正确之处。
  (h)出现了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除非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恢复其全部或部分(视情况而定)提款权利,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视具体情况,继续全部或部分地被暂停,直到导致这种被暂停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停止存在为止。
  第6.03节 协会提出的取消支付。如果(a)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的权利被连续中止了30天,或(b)经与借款人协商后,协会在任何时候决定某一笔信贷将不再需要用于支付原来要由信贷资金支付的费用,或(c)在任何时候,协会确定任何一项采购不符合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并确定该项取消支付的费用数额,如不是由于上述原因,该项费用金额由信贷支付本来是合格的,或(d)在截止日后尚未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信贷金额,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提取这笔信贷金额 权利。一俟发出通知,该笔信贷金额即行取消。
  第6.04节 特别承诺的信贷金额不受协会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影响。协会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决定,都不适用于协会根据第5.02节承诺的任何特别承诺金额,除非在该项特别承诺中另有明确规定。
  第6.05节 取消支付对信贷分期偿还的适用性。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否则任何取消支付应按比例分摊到在该取消日后到期的偿付的各期信贷本金金额上。
  第6.06节 暂停或取消支付后条款的有效性。除非本条已有明确规定,开发信贷协定的一切条款,在任何取消或暂停支付后,都应继续全面有效。
   第七条 偿还期的提前
  第7.01节 造成偿还期提前的情况。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并持续下文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则在持续阶段中的任何一个时间,协会可按自己的选择,通知借款人,宣布当时已经拨付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到期,并应与手续费一并立即偿付。一经宣布,此类本金连同手续费即为到期,并应立即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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