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b)如果经过这样再分配以后仍不能充分补足估计的资金的不足部分时,则应削减这类费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继续提取该类款项,直至该类所有的费用支付完毕。
  第5.05节 签署提款申请的授权证据。借款人应向协会送交一人或数人授权签署提款申请书的授权证据及其签字真样。
  第5.06节 供证明用的证据。无论是在协会将予以认可所申请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款人都应向协会送交协会合理要求的有关提款申请应附的单据和其他证据。
  第5.07节 申请书和各种文件的完善性。每份申请书及其附送文件和其他证据在格式与内容方面都必须完善、足以使协会认可,借款人有权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申请的数额,并且从信贷帐户中所提取的这笔款项将只用于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目的。
  第5.08节 税收的处理。协会的政策是,任何所提取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为此,如果对由信贷资金支付的任何类目所征收的或有关的任何税收金额减少或增加时,为了与协会的政策保持一致,协会可以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增加或者减少开发信贷协定中就此类目规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第5.09节 协会的支付。协会只把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项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命令作出支付。
   第六条 取消和暂停支付
  第6.01节 借款人提出的取消。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取消其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信贷,但借款人不得取消协会根据第5.02节已作出的特别承诺的任何信贷数额。
  第6.02节 协会提出的暂停支付。如果发生并继续存在以下暂停支付的任何一种情况,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暂停借款人从其信贷帐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a)借款人未能(不能其实际情况可能已由第三者交付)(i)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或(ii)根据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其他开发信贷协定,或(iii)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v)根据银行经借款人同意向任何第三者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上的义务,向协会或银行交付应付的到期本金、利息、手续费或任何其他金额。
  (b)借款人未能履行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c)(i)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与协会签订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或银行签订的任何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协会或银行将暂时停止借款人根据上述开发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是(ii)由于任一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由该借款人担保的一项贷款协定的任何义务,银行将暂时停止该借款人根据该贷款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