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节 信贷帐户。信贷金额应记入信贷帐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的规定从该帐户提取信贷款项。
第3.02 手续费。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率,对随时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金额交付手续费。借款人还应对协会按照第5.02节的规定随时作出特别承诺的信贷本金的尚未偿还部分的金额每年缴付0.5%的附加手续费。
第3.03节 手续费的计算。手续费应以一年12个月、一月30天、一年360天计算。
第3.04节 偿还。(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分期偿还从信贷帐户中已提取的信贷本金金额。
(b)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它所指定的开发信贷中任何一期或几期到期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额。
第3.05节 付款地点。信贷的本金及其手续费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点交付。
第四条 货币条款
第4.01节 提款时所使用的货币。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否则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货币应是由信贷资金承付的已付或应付费用的货币,但如该费用是以借款国的货币支付时,则提款的货币应是由协会随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第4.02节 可用来偿付本金和手续费的货币。(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之目的而规定的货币,或按本节(c)或(e)款规定而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
(b)为了本节之目的,“合格货币”系指协会任何一个会员国的货币,协会为了其业务的目的,随时确定这种货币为协会可以自由变换或自由兑换成协会其他会员国的货币。
(c)如果任何时候借款人打算自将来某一偿付日起,用另外一种合格货币,而不是用所规定的,或是事先根据本节(c)款所指定的,或是按照下文(e)款选择的货币来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则借款人应在偿付之前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5个月,向协会发出一份写明这种意思和指定这种合格货币的书面通知。协会收到该通知后,自该偿付日起所指定的货币即可作为偿付本金和手续费的货币。
(b)如果任何时候协会确定,按照本节条款规定,可用以偿付的货币不是一种合格货币,协会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格货币的清单。
(e)从协会发出该通知30天内,借款人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它在该货币清单中所选定一种将用于偿付的货币,如借款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则协会将为此目的从该清单中选定一种货币。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自上述30天以后的第一个偿付日开始,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即应以所选定的货币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