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1985年1月1日修订)
第一条 在开发信贷协定上的应用
第1.01节 通则的应用。本“通则”规定了普遍适用于协会向其会员国提供开发信贷的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提供任何此类开发信贷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其适用程序及可能进行的任何修改均在该类协定中有所规定。
第1.02节 与开发信贷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一个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与本“通则”的某项条款不一致时,则应以该协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标题
第2.01节 定义。下列词语凡用于本“通则”时,均作如下解释:
1.“协会”系指国际开发协会。
2.“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开发信贷协定”系指适用本《通则》的具体开发信贷协定,此类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开发信贷协定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通则》条款以及该开发信贷协定补充附件和补允协定。
4.“信贷”系指由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开发信贷。
5.“借款人”系指被授予信贷的协会会员国。
6.“一个国家的货币”系指该国用于偿还公、私债务的法定通货的硬币或货币。
7.“美元”和“$”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
8.“信贷帐户”系指在协会的帐户中以借款人的名义所开设的帐户,并将信贷金额记入其贷方。
9.“项目”系指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说明,并给予信贷的项目或规划,经借款人和协会双方同意,可随时对说明的内容进行修改。
10.“外债”系指用或可能用借款人以外的国家货币支付的一切债务。
11.“生效日”系指根据第12.03节规定,开发信贷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
12.“税收”包括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日有效或此后征收的任何性质的赋税、课税、杂税和关税。
13.“截止日期”系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日期,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自该日起终止其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14.“特别提款权”一词和“SDR”符号,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其协定条款确定价值的一种特别提款权利。
第2.02节 引用条款。本《通则》中所引用的各条或各节均指本《通则》中的各条或各节。
第2.03节 标题。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便于查阅而列入,不是本《通则》的一部分。
第三条 信贷帐户;手续费;偿还;付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