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本节涉及的任何诉讼行为或涉及的任何为执行裁决而进行的诉讼行为有关的通知或传票的达送,均应按照第11.01节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各方放弃对传送此类通知或传票任何的和所有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第11.01 通知和要求。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以及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各方期待达成的任何其他协定所要求的或允许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请求,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了在第12.03节中另作的规定外,当此类通知或请求以专人送交、邮寄、电报、海底电报、电传或无线电报的方式发往必须或允许发给的那一方的地址时,该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已经正式发出或提交;该地址应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书明,或是该方指定并通知了发出通知或提出请求那一方的另外的地址。
第11.02节 授权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向银行提供充分的的证据,证明有权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协定应借款人或担保协定应担保人的要求或许可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权限,并且向银行提供每一人员的签字真样。
第11.03节 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行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名义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为本节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由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采取或签署。该指定的代表或该代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签署书面文件以代表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假如该代表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修改或扩充是合理的,并不会使借款人在贷款协定中或担保人在担保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银行可以接受由该代表或其他人员签署的任何这类文件为确凿证据,证明该代表认为由这类文件而生效的对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扩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会使借款人或担保人在上述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
第11.04节 相同文本的签署。每个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可以签署几份相同文本,每份均为原件。
第十二条 生效日;终止
第12.01节 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只有在向银行提供下列银行认为满意的证明后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和担保人对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作的签署和递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权或核准;
(b)如果银行有此要求的话,借款人(非银行会员国)在签订贷款协定之日向银行介绍或担保的条件,自该日起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c)贷款协定中规定的作为生效条件的所有其他事项均已实现。
第12.02节 法律意见书或证明书。作为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一份或几份银行认为满意的、由银行所能接受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或如果银行提出这样要求时,向银行提供一份其认为满意的、由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的有资格的官员出具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代表借款人证明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由借款人的代表签署和递送,贷款协定按其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代表担保人证明担保协定已由担保人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由担保人的代表签署和递送,担保协定按其条款对担保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及
(c)贷款协定中所明确规定的或银行所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2.03节 生效日。(a)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行商定,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应自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之日起生效。
(b)假如在生效日之前发生了任何情况,使银行有权在贷款协定假如已生效时暂停借款人由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银行可以将本节(a)款所提及的通知推迟发出,直至这种情况不复存在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