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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c)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d)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与银行签订的任何贷款协定或任何担保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银行或协会将暂时停止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任何贷款协定或开发信贷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e)由于贷款协定签订后发生的一种特殊局面,使项目无法执行或使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履行其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f)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i)已被暂停银行会员国的会籍或停止作为银行的会员国,或(ii)停止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
  (g)在贷款协定签字日之后、生效日之前,发生了某种情况,使银行有权在假如该“贷款协定”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已经生效,即可暂停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h)借款人(非银行会员国)所陈述的借款人的条件已在生效日前发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i)借款人或担保人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或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作的陈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与此有关的、并企望银行据此予以贷款的声明,实质上产生了任何不正确之处。
  (j)出现了第7.01节(f)或(g)段所规定的任何情况。
  (k)出现了贷款协定中为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除非银行已视情况通知借款人其提款权已全部或部分得到恢复,否则,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全部或部分地被暂予停止,直到导致暂停支付的情况停止存在为止。
  第6.03节 银行提出的取消支付。如果(a)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有关该贷款的任何数额的款项的权利被连续中止了30天,或(b)经与借款人协商后,银行在任何时候决定某一笔贷款将不再需要用于支付原来要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费用,或(c)在任何时候银行确定任何一项采购不符合贷款协定中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并确定该项取消支付的费用数额,如不是由于上述原因,该项费用金额在贷款款项中支付本来是合格的;或(d)在截止日后尚未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金额;(e)银行接到担保人根据第6.07节规定而发出的有关一笔贷款金额的通知后,银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终止借款人提取该贷款金额的权利。一俟发出通知,该贷款金额即行取消。
  第6.04节 特别承诺的贷款金额不受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影响。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决定,都不适用于银行根据第5.02节已承诺的任何特别承诺金额,除非在该项特别承诺中另有明确规定。
  第6.05节 取消支付对贷款分期偿还的适用性。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行商定,任何取消支付应按比例分摊到在该取消日后到期的、并直到那时银行还未出售或还未同意出售的几期贷款本金金额上。
  第6.06节 暂停或取消支付后条款的有效性。除非本条已有明确规定,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的一切条款,在任何取消或暂停支付后,都应继续全面有效。
  第6.07 担保的取消。如果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定的要求偿付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项(而不是由于担保人任何行为或失职之故),并且上述款项已由担保人支付,则担保人经与银行协商后,可以通知银行和借款人,对银行收到该通知之日贷款帐户中尚未提取的,并且不属于银行根据第5.02节而承担的任何特别承诺款的任何贷款金额,终止其在担保协定中承担的各种义务。一俟银行收到该通知,对该项金额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即应终止。
   第七条 偿还期的提前
  第7.01节 造成偿还期提前的情况。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并持续下文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则在持续阶段中的任何一个时间,银行可按自己的选择,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宣布当时已经拨付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到期,并应连同利息和其他与之有关的费用一并立即偿还。一经宣布,此类本金、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即为到期,并应立即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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