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节 银行的特别承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并根据银行与借款人所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银行可以书面就借款人或其他人支付将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费用作出特别承诺,而不受以后银行或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暂停或撤销贷款决定的影响。
第5.03节 申请提款或申请特别承诺。当借款人要求从贷款帐户提取任一额度的款项,或根据第5.02节规定请求银行作出特别承诺时,借款人应向银行递交一份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格式书写的,并包括银行合理要求的声明和协议的书面申请。与项目开支有关的提款申请书,包括本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应及时送交银行。
第5.04 贷款的再分配。尽管在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了一项贷款分配额或提款百分比,但如银行经过合理估算后认为当时在贷款规定中规定的,或经修改而增加的任何提款类别中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按照协议的百分比支付该类别的所有费用时,银行可以通知该借款人:
(a)将原分配给另一类的,而且根据银行的意见,无需用于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资金重新分配到这样的类别中,其重新分配的数额应相当于可弥补该类别的缺额。及
(b)如果经过这样再分配以后仍不能充分补足估计的资金的不足部分时,则应削减这类费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继续提取该类款项,直到该类所有的费用支付完毕。
第5.05节 签署提款申请的授权证据。借款人应向银行送交一人或数人授权签署提款申请书的授权证据及其签字真样。
第5.06节 供证明用的证据。无论是在银行将予以认可所申请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款人均应向银行送交银行合理要求的有关提款申请的应附的单据和其他证据。
第5.07节 申请书和各种单据的完善性。每份申请书及其附送单据和其他证据在格式与内容方面都必须完善,足以使银行认可,借款人有资格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所申请的数额,并且从贷款帐户中所提取的这笔款项将只用于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目的。
第5.08节 税收的处理。银行的政策是,任何提取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人或担保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为此,如果对由贷款资金支付的任何类目所征收的或有关的任何税收金额减少或增加时,为了与银行的政策保持一致,银行可以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增加或减少贷款协定中就此类目规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第5.09节 银行的支付。银行只把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命令支付。
第六条 取消和暂停支付
第6.01节 借款人提出的取消。借款人可在通知银行后,取消其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贷款,但借款人不得取消银行根据第5.02节已作出的特别承诺的任何贷款数额。
第6.02节 银行提出的暂停支付。如果发生并继续存在以下暂停支付的任何一种情况,银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暂停借款人从其贷款帐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a)借款人未能向银行或协会交付(不管其实际情况是由担保人或某第三方进行交付):(i)根据贷款协定,或(ii)根据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ii)根据银行经借款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者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上的义务而产生的结果,或(iv)根据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向银行或协会支付应付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额。
(b)担保人未能向银行或协会交付(i)根据担保协定,或(ii)根据担保人和银行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或担保协定,或(iii)根据银行经担保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者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上的义务而产生的结果,或(iv)根据担保人和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而向银行或协会交付应付的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