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3节 贷款本金金额。(a)从贷款帐户中任何日期的已提取的但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应包括未到期的贷款本金金额加上按照分期偿还表已到期的未付应付的本金金额。
(b)对任何日期的尚未到期的本金金额(包括当天的任何一笔到期的但根据第4.05节(a)款的规定尚未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的本金金额)应是各种货币金额以共同计值标准表示的总额的等值;而该等值是由汇总付款帐户中当天的各种尚未偿还的货币金额乘以汇总付款帐户中该贷款的份额(根据4.02节(d)款确定)而得出的。
(c)在任何时候,按照分期偿还表到期后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金额应当等于根据第4.05节(a)款规定已经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但尚未偿还的任何以共同计值标准计算的货币金额的总的等值。
第4.04节 可用来偿还本金的货币;偿还期。(a)贷款本金应以银行随时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还。在汇总付款帐户中,所有应当以每一种这类货币偿还但尚未清偿的贷款总额不应超过汇总付款帐户中该类货币的尚未偿还数额。
(b)指定用来偿还任何一部分贷款的任何一种货币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天以该种货币计算的这部分到期应付贷款的数额。
第4.05节 汇总付款帐户;偿还。(a)每到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偿还日,以银行根据第4.04节指定的还款货币表示的该日应偿还贷款份额应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
(b)如果在银行所接受的日期的当日或以前,根据第3.04节(b)款并以银行根据第4.04节所指定的还款货币,提前偿还了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于该日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该笔提前偿还的金额。
(c)遇有根据第7.01节的规定而发出通知的情况时,应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该通知中规定于该偿还日或各相应的偿还日偿还的指定货币的本金金额。
第4.06节 可用来偿付贴水的货币。根据第3.04节提前偿还任一部分贷款应付的贴水,应该以偿还该部分贷款本金所使用的货币支付。
第4.07节 可用来偿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应用银行随时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
第4.08节 货币的购买。在借款人请求时,银行应根据银行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借款人以银行随时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了为购买所需货币而需要的足够资金时,尽力为借款人购买任何借款人所需的货币,以偿付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在购买所需货币时,银行应充任借款人的代理人,只有当银行收到了所要求的用以偿付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时,并在此限度内才能认为借款人已偿付了贷款协定所要求偿付的款项。
第4.09节 货币的定值。如果在适用本《通则》的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其他协定中,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确定一种货币的价值时,该价值应由银行合理地予以确定。银行为了确定一笔在汇总付款帐户上的余额货币的价值,可以采取为反映银行与该笔货币额有关的偿债义务所需要的方式。尽管有第4.04节(a)款及第4.05节的规定,为了偿还贷款本金,银行可以确定任何一种银行所需的货币以履行这种偿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注销以汇总付款帐户中所使用的货币所表达的等值金额,而不应以指定的货币注销。
第4.10节 付款方式。(a)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要求,用一个国家的货币向银行偿付时,偿付的方式和取得偿付所使用的货币的方式,应为该国法律所许可作此项偿付,并能把该类货币存入银行在该国的存款银行帐户中。
(b)贷款的本金(如果有贴水的话,则包括贴水)、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付,不应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所施加的,或在该国领土内的任何限制。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提取
第5.01节 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借款人有权根据贷款协定和本《通则》条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为已经用于项目的费用,或经银行同意,为将用于项目的费用提款。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否则不得就用于非银行会员国领土内(瑞士除外)的费用,或用来支付在该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