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批准书应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第十三条
1.本公约一经5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即于第五件批准书交存日之后的第90天在各该国之间生效。对于此后批准的每一国家,本公约于该国批准书交存后的第90天生效。
2.本公约一经生效,即由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向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登记。
第十四条
1.本公约生效后,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都可加入。
2.加入本公约,须将加入书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并于交存之日后第90天生效。
第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得以通知书送交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退出通知书之日后6个月生效。
第十六条
1.任何缔约国得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通知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对外关系上为其所代表的任何领土。
2.本公约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此通知之日后第90天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领土。
3.任何缔约国得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为其在对外关系上所代表的任何或全部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八条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应将以下事项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并通知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1)本公约的每一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2)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交存日期;
(3)本公约按照第十三条第1款生效的日期;
(4)每一退出通知书收到及收到日期;
(5)按照第十六条所作每一声明或通知的收到及收到的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字,以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正本。如有分歧,应以1929年10月12日华沙公约的起草文本,即法文本为准,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将确定本公约的俄文正式译本。
本公约应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保管,并按第十一条规定听任签字。该国政府应将本公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送交国际民航组织,并分送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