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如果能证明是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则对实际承运人办理的运输应有权引用本公约对雇佣他或他所代理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但根据华沙公约证明他的行为不能援引该责任限额时不在此例。
第六条
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根据本公约可能判定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最高数额,但上述任何人不应承担超过对他适用的限额。
第七条
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赔偿诉讼,应按原告的意愿,向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出,或同时或分别向他们提出。如只向这些承运人之一提出诉公,则该承运人应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诉讼程序和效力应以受理法院的法律为依据。
第八条
本公约第七条所指赔偿诉讼,应根据原告的意愿,按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可以对缔约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法院,或向实际承运人居住所在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第九条
1.企图免除本公约对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规定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合同条款,都不生效,但整修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不因此失效。
2.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上款不得应用于关于所载货物由于其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而引起的遗失或损坏的合同规定。
3.双方旨在违背本公约的规则,在损坏发生前在运输合同中缔结的任何条款和一切特别协议,不论是用决定适用的法律的办法或改变承审法院规则的办法,都属无效。但如在第八条所指承审法院中进行仲裁,则在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的情况下,许可缔结关于货物运输的仲裁条款。
第十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本公约并不妨碍两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在本公约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生效日期外,所有在该日为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都可在本公约上签字。
第十二条
1.本公约须经各签字国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