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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1964年5月1日起生效)


  本公约各签字国注意到,华沙公约并未包括非运输合同一方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则,因此认为有必要制订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中:
  1.“华沙公约”,根据第2款所述合同中的运输受何者约束,分别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指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2.“缔约承运人”指以事主身份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
  3.“实际承运人”指缔约承运人以外,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第2款所指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此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就认为授权是存在的。
   第二条 
  如实际承运人办理第一条第2款所指合同规定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前者适用于合同规定运输的全部,后者只适用于其办理的运输。
   第三条
  1.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缔约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
  2.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不应该使实际承运人承担超过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限额。除非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否则规定缔约承运人承担华沙公约未规定的责任或放弃该公约赋予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或根据上述公约第二十二条在目的地交提时任何特别的利益声明,都不应该影响实际承运人。
   第四条
  根据华沙公约向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申诉或发出的任何指示,不论是向缔约承运人或向实际承运人提出,应具有同等效力。但华沙公约第十二条所述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提出时才有效。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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