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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
 (1986年7月11日于纽约,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审议)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
  2.国际汇票是一种标有“国际汇票(……公约)”的书面票据,其中:
  (1)载有“国际汇票(……公约)”等字样。
  (2)载有出票人指示受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付出一宗特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特定日期付款。
  (4)载有出票日期。
  (5)显示下列地点中至少有两处位于不同国家:
  a.出票地点;
  b.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e.付款地点。
  (6)由出票人签字。
  3.国际本票是一种标有“国际本票(……公约)”的书面票据,其中:
  (1)载有“国际本票(……公约)”等字样。
  (2)载有签票人负责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付出一宗特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承诺。
  (3)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特定日期付款。
  (4)载有签票日期。
  (5)显示下列地点中至少有两处位于不同国家:
  a.本票签立的地点;
  b.签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付款地点。
  (6)由签票人签字。
  4.本条第2款(5)项或第3款(5)项所提到的各项陈述,如证明有误,不影响本公约的适用。
  5.本公约不适用于支票。
   第二条
  按照第一条第2款(5)款或第3款(5)项在国际汇票或国际本票上显示的各个地点不论是否位于签约国内,本公约一律适用。

第二章 解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在解释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国际性质,在适用方面需要促进统一和国际交易 遵守诚意。
   第四条
  在本公约内:
  1.“汇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汇票;
  2.“本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本票;
  3.“票据”是指汇票或本票;
  4.“受票人”是指汇票已对他开出但尚未承兑的人;
  5.“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示向他付款或签票人承诺向他付款的人;
  6.“持票人”是指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拥有票据的人;
  7.“受保护的持票人”是指票据持有人,在他获得该票据时,该票据是完整的,或如属于第十一条第1款所述的不完整票据,则根据给予的授权予以补齐,其条件是,当他成为持票人的时候:
  (1)他不知道对该票据有第二十五条所提到的索偿或抗辩,也不知道该票据曾有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的事实,和:
  (2)该票据没有超出第五十一条所订的提示付款的期限;
  8.“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字的任何人,如出票人、签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
  9.“到期”是指第八条所指的付款日期;
  10.“签字”包括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机械方法作出;“伪造签字”包括非法或未经授权而在票据上采用同上办法的签字;
  11.“货币”或“通货”包括由一个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协定规定的一种货币记帐单位。
   第五条
  就本公约的目的而言,如果某人实际上知悉一项事实,或不会不知道该项事实的存在,则认为此人知悉该项事实。
   第二节 票据条件的解释
   第六条
  票据应付的金额应为一宗定量的金额,尽管该票据表明这宗金额的支付应:
  1.附有利息;
  2.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
  3.按若干日期内依次分期支付,并在票据上规定,当任何一次分期付款未能履行时,未付的余额即为到期;
  4.按照票据上订明的或由票据所示办法来决定的汇率支付;或
  5.以不同于票据金额所属货币的另一种货币支付。
   第七条
  1.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2.票据金额的货币如与票据上所载付款地点所在国以外的至少一个国家的货币同名,且该特定货币未经表明为任何特定国货币时,该项货币应视为付款地点所在国的货币。
  3.任何票据载明在付款时应附有利息,而未定明起息日期,则利息应自票据日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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