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此种声明应在联合国主持下缔订的新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发生效力满12个月后第1个月的第1天失效。
第三十九条
除依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的保留外,不得再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四十条
1.依本公约所作的声明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并应与本公约对有关的国家生效时生效,但在公约生效后所作的声明不在此限。公约生效后所作的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为联合国秘书长收到该项声明之日6个月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
2.依本公约作出声明的国家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其声明。此种撤回应在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6个月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生效。如果是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所作的声明,其撤回自生效之日起,也使另一国家根据该条新作的相应声明无效。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在1975年12月31日以前,听由所有国家在联合国总部签署。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听由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四十四条
1.本公约应在第十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十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各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生效。
第四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声明退出本公约。
2.该项退出声明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12个月的第1个月的第1天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正本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
这个公约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限制)会议于1974年6月12日通过。
从1974年6月14日至1975年12月31日听由各国签署。已签署的国家有:巴西、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加纳、挪威、保加利州、白俄罗斯、匈牙利、波兰、乌克兰、苏联、捷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