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合同或其任何条款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效力问题由按本公约规定应适用于合同或条款的法律来确定。
3.但是如果依据情况,按照前项所规定的法律确定这个问题不合理时,则为了确定他并没有同意这种法律选择、这个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依据他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第十一条
1.同一国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符合了本公约规定的管辖该合同的法律规定,或符合了合同订立地国法律的规定,则在形式上有效。
2.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符合了本公约领土完整的管辖该合同的法律规定,或符合那些国家其中之一国的法律规定,则在形式上有效。
3.由代理人订立的销售合同,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即是上述款项所指的有关国家。
4.似使已经订立或拟订立的销售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若符合了本公约管辖合同的法律规定,或符合了该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则该行为在形式上有效。
5.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已根据第二十一条第1款3项的规定作了保留,则本公约不适用于该合同的形式上的效力问题。
第二节 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地管辖:
1.合同的解释;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
3.买方有权从货物中取得产品、产物和收入的时间;
4.买方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5.当事人之间保留对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力;
6.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包括可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损失类别,但不得影响法院地程序法;
7.债务及时效的各种消灭方法;
8.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十三条
若无明示条款作出相反规定,则对检验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运用货物检验地国的法律。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1.如果当事人设有一个以上营业所,则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以与合同及其履行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作为其有关的营业所。
2.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则可考虑其惯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