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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2)本公约自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交存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3)对签字后批准、接受或认可的国家,本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十四条 (1)本公约生效后,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国加入公约。
  (2)加入,应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加入书自交存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可在签字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时,规定本公约适用的某个领土单位或数个领土单位。
  (2)任何缔约国可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时或在此之后,通过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出声明,把本公约的扩展适用声明中规定的以及由该国负责国际关系的或有权代表作出承诺的任何其他领土单位。
  (3)对于根据前款作出的任何声明,可以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通知的方式撤回该声明中所指的适用于公约的任何领土单位。撤回,自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收到撤回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十六条 (1)任何缔约国可在签字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时或在此之后,通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宣布依照该国参加的某个国际协定,对于参加该项协定的一个或多个国家进口的商品认为不属于第三条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进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从别的国家向这些国家进口产品的人应视为该协定所有参加国的进口商。
  (2)根据前款做出的任何声明,可通过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通知书的方式予以撤回。撤回,自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收到撤回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十七条 (1)除本公约附录所列保留外,不得对本公约的其他规定做出保留。
  (2)已做出本公约附录所列保留之一的缔约国,可通过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撤回其保留。撤回,自秘书长收到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十八条 (1)任何缔约国可通过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通知书的方式退出本公约。
  (2)退出,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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