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第八条 本公约规定的适用的法律特别应确定:
  (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3)可予赔偿的损害赔偿种类;
  (4)赔偿的形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6)可依自己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人;
  (7)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对适用法有关<产品>责任法规则的举证责任;
  (9)时效规则,包括有关时效的开始、中断和中止的规则。
   第九条 适用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时,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通行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第十条 根据本公约适用法律只有明显地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不一致时才可拒绝适用。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的适用不受任何互惠条件的影响。即使适用的法律不是缔约国的法律,也应适应本公约。
   第十二条 若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且第一领土单位有其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为按照本公约选择适用法律之目的,每个领土单位应视为一个国家。  
   第十三条 若一个具有统一法律制度的国家根据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不受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拘束,则一个拥有不同领土单位,而且各自订有其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的国家可不受适用本公约的拘束。
   第十四条 一个缔约国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且各自订有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宣布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位或仅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的领土单位,并可随时通过递交另一声明来修改其原来的声明。
  上述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应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缔约国参加的,或可能参加的其他专门方面的公约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本公约不应优先适用。
  任何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享有下列保留权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