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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间投资促进、保护和担保协定

  6.投资者
  任何缔约国政府,或者,是缔约国国民并拥有资本且投资于另一缔约国的自然人、法人。
  国籍应根据下列规定决定:
  (1)自然人
  根据缔约国现行国籍法的规定,具有缔约国国籍的任何私人。
  (2)法人
  根据任何缔约国现行法律所设立,并且,由设立法人的法律所承认的任何实体。
  7.投资收益
  在特定时期内,投资所获得的,或者,来源于投资的总和,它应无限制地包括利润、红利、特许费、提成费、租赁、服务以及资本资产和使用无形财产所取得的一切增加。
  8.总秘书处
  伊斯兰会议组织总秘书处。
  9.秘书长
  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
  10.本组织
  伊斯兰会议组织。

第二章 促进、保护和担保资本和投资总则和调整在缔约国领土内资本和投资的规则

   第2条
  缔约国应根据其法律允许资本在它们之间转移,并且,允许在其境内许可的投资的领域内使用资本。投资资本应享有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东道国对于在其境内从事活动的投资者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和鼓励。
   第3条 缔约国应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之内,努力向资本开放各个领域和投资机会,以适应其经济条件,并且,在为投资各方取得相互利益的基础之上,根据东道国既定的目标和计划,促进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为资本取得有利润的投资收益。
   第4条 
  缔约国应该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重点,努力提供各种鼓励和便利,以吸引资本和鼓励其境内的资本投资,例如,商业、关税、财政、税收和货币鼓励,特别是在投资项目的早期。
   第5条 
  缔约国应该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对于投资者及其家庭,对于诸如专家、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劳工等其工作与投资永久或暂时相联系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且,允许其必需的入境、出境、居住和工作。
   第6条
  东道国应该在其法规规定和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范围之内,鼓励当地私营部门与在缔约国境内的投资合作,并且,参予其中。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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