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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间投资促进、保护和担保协定

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间投资促进、保护和担保协定


  序言
  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本协定签署国政府:
  根据规定于其宪章中的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宗旨;
  为了执行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间经济、技术和商务合作协定的条款,特别是该协定的第1条各款;
  在会员国密切合作的范围之内,努力利用经济资源和其中可供利用的潜力,并且,用最佳的方式对其加以动员和使用;
  确信伊斯兰国家之间在投资领域的关系是这些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之一,通过这一领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得以在共同利益和相互有利的基础上促进;
  急于提供并发展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在这一有利的投资环境之中,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资源可以在伊斯兰国家循环,以便最适宜地使用这些资源,以为其发展服务,并且,提高其人民的生活水平;
  爰通过本协定,
  并且业已协议一致,认为本协定所包含的条款是处理来自会员国资本和投资的最低标准;
  并且宣布,它们完全准备从文字上和精神上使本协定生效,并且,真诚希望尽一切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和宗旨。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就本协定而言,本协定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所规定的词义,除非上下文表明不同的词义;
  1.本协定
  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间投资促进、保护和担保协定。
  2.缔约国
  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本协定签署国,并且,本协定业已对其生效。
  3.东道国
  投资资本所在的和合法进入的任何缔约国,或者,允许投资者在其境内利用投资者资本的任何缔约国。
  4.资本
  本协定缔约国或其国民,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所拥有的一切资产(包括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每一样东西),并且,位于另一缔约国领土之内,无论是转移进该国的,还是在该国所赚取的,也无论这些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现金,还是实物;是有形的,还是涉及作为权利和请求权的这些资本和投资的每一样东西,并且,应包括产生于这些资产和不可分割的股份和无形权利之中的净利润。
  5.投资
  根据本协定,在任何缔约国领土一许可的领域内,运用资本以取得利润收益,或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将资本转移到一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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