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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卫星公约)

  (三)第一款规定的保证不适用于播送从为其提供发射信号的那个播送者已经播出的信号中得来的接收信号。
   第三条
  如果由起源组织或以它的名义发射的信号是供一般公众从人造卫星直接接收的,则本公约不适用。
   第四条
  任何缔约国都不得被要求实行第二条第一款提到的措施,如果发射信号不是提供给他的某一播送者在其领土上播送的信号中:
  (1)载有发射信号所载的由时事报道所组成的节目的短小片段,但是仅限于这种片段系以提供情况为目的的合理范围内,或者。
  (2)作为引用,载有发射信号所载节目的短小片段,只要这种引用符合正当的作法并且因其系以提供情况为目的而证明是合理的,或者
  (3)如果上述领土是一个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土,载有发射信号所载节目,只要这种播送已纯系出于教学(包括成人教育范围内的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
   第五条
  对于本公约在某缔约国生效之前已经发射的任何信号,将不要求该缔约国实施本公约。
   第六条
  对于本公约作出的解释不得限制或妨碍任何国内法律或国际协定给予作家、演员、唱片制作者或广播组织的保护。
   第七条
  本公约不得被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了控告垄断的弊病而执行本国法律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遵循第二、第三两款的条件下,不允许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二)其国内法律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有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可以通过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书面通知宣布,为了本国的目的,在第二条第一款中出现的“如果起源组织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一语应当认为业已被“如果信号是从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发射的”一语所代替。
  (三)(甲)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对通过电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通讯渠道向公众中的用户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加以限制或拒绝给予保护的任何缔约国,可以通过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书面通知宣布,在其国内法律限制或拒绝保护的范围和时期内,它将不对此种传播执行本公约。
  (乙)根据(甲)款已经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通知书的任何缔约国,应将其国内法律中使(甲)款的保留不再适用或范围限制更严的任何修改,在其生效六个月之内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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