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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不管本公约有什么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录像或录音录像,第七条就不再适用。
   第二十条
  (一)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缔约国当本公约在该国生效之前已经获得的权利。
  (二)任何缔约国无须一定将本公约条款运用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之前已经进行的表演和已经广播的节目,以及已经录制的唱片。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规定的保护不得影响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另外取得的任何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应当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凡被邀请参加国际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外交会议的任何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九六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均可在本公约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一)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或接受。
  (二)第二十三条提到的被邀请参加会议的任何国家和任何联合国成员国,只要它们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均可参加本公约。
  (三)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须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有关证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一)本公约应当于第六份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递交三个月之后生效。
  (二)此后,本公约应当于各个有关国家递交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三个月之后在该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一)任何国家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书中,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担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领地,只要世界版权公约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适用于这个或这些领地。此通知书应当从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二)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十八条所提到的通知书,可以适用于本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领地。
   第二十八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或代表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领地,通知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必须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通知书方能生效,而且应当于通知书收到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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